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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为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刑法 、刑事诉讼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制定本意见。一、基本要求1.本意见所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包括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八条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罪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卖*罪 ,强迫卖*罪,引诱 、容留、介绍卖*罪,引诱幼女卖*罪 ,嫖宿幼女罪等。2.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治。3.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被害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易受伤害等特点 ,贯彻特殊 、优先保护原则,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4.对于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坚持双向保护原则,在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时 ,也要依法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5.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未成年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断出其身份信息的资料和涉及性侵害的细节等内容,审判人员 、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予以保密。对外公开的诉讼文书 ,不得披露未成年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断出其身份信息的其他资料,对性侵害的事实注意以适当的方式叙述 。6.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 、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办理 ,未成年被害人系女性的,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参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设有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门工作机构或者专门工作小组的,可以优先由专门工作机构或者专门工作小组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7.各级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民政、教育 、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联系和协作 ,共同做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安抚、疏导工作,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对其给予必要的帮助 。8.上级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指导和业务培训。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增强对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优先保护的司法理念 ,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二、办案程序要求9.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 、教育、训练、救助、看护 、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以下简称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以及其他公民和单位,发现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10.公安机关接到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的报案 、控告、举报 ,应当及时受理,迅速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 ,应当立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发现可能有未成年人被性侵害或者接报相关线索的,无论案件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都应当及时采取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保护被害人 、保护现场等紧急措施 ,必要时,应当通报有关部门对被害人予以临时安置、救助 。11.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据此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12.公安机关侦查未成年人被性侵害案件 ,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及时 、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及时对性侵害犯罪现场进行勘查,对未成年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提取体液、毛发 、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指甲内的残留物等生物样本 ,指纹、足迹、鞋印等痕迹,衣物、纽扣等物品;及时提取住宿登记表等书证,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及时收集被害人陈述 、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 。13.办案人员到未成年被害人及其亲属、未成年证人所在学校、单位 、居住地调查取证的 ,应当避免驾驶警车、穿着制服或者采取其他可能暴露被害人身份、影响被害人名誉 、隐私的方式。14.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和律师应当坚持不伤害原则,选择未成年人住所或者其他让未成年人心理上感到安全的场所进行 ,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 、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性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被害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或者所在学校、居住地基层组织 、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等有关人员到场,并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 ,应当考虑其身心特点,采取和缓的方式进行。对与性侵害犯罪有关的事实应当进行全面询问,以一次询问为原则 ,尽可能避免反复询问。1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对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 ,应当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16.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除有碍案件办理的情形外,应当将案件进展情况 、案件处理结果及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并对有关情况予以说明 。17.人民法院确定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陪同或者代表未成年被害人参加法庭审理,陈述意见 ,法定代理人是性侵害犯罪被告人的除外。18.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确有必要出庭的,应当根据案件情况采取不暴露外貌 、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 。有条件的 ,可以采取视频等方式播放未成年人的陈述、证言,播放视频亦应采取保护措施。三、准确适用法律19.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等性侵害行为的 ,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 ”对方是幼女。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 、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等性侵害行为的 ,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20.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21.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 ,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 ,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22.实施猥亵儿童犯罪,造成儿童轻伤以上后果,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杀人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男性实施猥亵,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 ,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23.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 、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 ,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 ,猥亵儿童 。24.介绍、帮助他人奸*幼女 、猥亵儿童的,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的共犯论处。25.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 、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 、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3)采取暴力、胁迫 、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 、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 ,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 、感染性病等后果的;(7)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26.组织、强迫 、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构成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强迫幼女卖* 、引诱幼女卖*的 ,应当分别按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组织、强迫、引诱 、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等性侵害犯罪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27.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不认为是犯罪 。四、其他事项28.对于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一般不适用缓刑。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确定是否适用缓刑,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可以委托犯罪分子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 ,就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是否有重大不良影响进行调查。受委托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调查评估意见提交委托机关。对于判处刑罚同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 ,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活动,禁止其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 ,确因本人就学 、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 。29.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实施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等犯罪的,应当依法判处 ,在判处刑罚时,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对于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因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30.对于判决已生效的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人民法院在依法保护被害人隐私的前提下,可以在互联网公布相关裁判文书,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31.对于未成年人因被性侵害而造成的人身损害 ,为进行康复治疗所支付的医疗费 、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32.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被性侵害而造成人身损害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据此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上述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33.未成年人受到监护人性侵害,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民政部门等有关单位和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要求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4.对未成年被害人因性侵害犯罪而造成人身损害 ,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生活困难的,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会同有关部门,优先考虑予以司法救助。
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日前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全文如下:法发〔2013〕1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通知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公安厅(局)、司法厅(局) ,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公安局、司法局:为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加大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4157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为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经验 ,制定本意见。一、基本要求1.本意见所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包括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 、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猥亵儿童罪,组织卖*罪,强迫卖*罪,引诱、容留 、介绍卖*罪 ,引诱幼女卖*罪,嫖宿幼女罪等。2.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治 。3.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被害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易受伤害等特点,贯彻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4.对于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 ,应当坚持双向保护原则,在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时,也要依法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5.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未成年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断出其身份信息的资料和涉及性侵害的细节等内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 、侦查人员、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予以保密。对外公开的诉讼文书,不得披露未成年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断出其身份信息的其他资料 ,对性侵害的事实注意以适当的方式叙述 。6.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办理,未成年被害人系女性的,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参与。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设有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门工作机构或者专门工作小组的 ,可以优先由专门工作机构或者专门工作小组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7.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民政、教育、妇联 、共青团等部门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联系和协作,共同做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安抚、疏导工作,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 ,对其给予必要的帮助 。8.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指导和业务培训。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增强对未成年人予以特殊 、优先保护的司法理念,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二、办案程序要求9.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 、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以下简称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以及其他公民和单位 ,发现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10.公安机关接到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的报案、控告 、举报,应当及时受理 ,迅速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发现可能有未成年人被性侵害或者接报相关线索的 ,无论案件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都应当及时采取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保护被害人、保护现场等紧急措施,必要时,应当通报有关部门对被害人予以临时安置 、救助 。11.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 ,或者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据此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12.公安机关侦查未成年人被性侵害案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 。及时对性侵害犯罪现场进行勘查 ,对未成年被害人 、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提取体液、毛发、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指甲内的残留物等生物样本,指纹、足迹 、鞋印等痕迹 ,衣物、纽扣等物品;及时提取住宿登记表等书证,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及时收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13.办案人员到未成年被害人及其亲属 、未成年证人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调查取证的,应当避免驾驶警车 、穿着制服或者采取其他可能暴露被害人身份、影响被害人名誉、隐私的方式。14.询问未成年被害人 ,审判人员 、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和律师应当坚持不伤害原则,选择未成年人住所或者其他让未成年人心理上感到安全的场所进行,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性侵害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被害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或者所在学校、居住地基层组织、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等有关人员到场 ,并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应当考虑其身心特点,采取和缓的方式进行。对与性侵害犯罪有关的事实应当进行全面询问 ,以一次询问为原则,尽可能避免反复询问。1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对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16.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除有碍案件办理的情形外,应当将案件进展情况、案件处理结果及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并对有关情况予以说明 。17.人民法院确定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开庭日期后 ,应当将开庭的时间 、地点通知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陪同或者代表未成年被害人参加法庭审理,陈述意见,法定代理人是性侵害犯罪被告人的除外。18.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确有必要出庭的 ,应当根据案件情况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 。有条件的,可以采取视频等方式播放未成年人的陈述 、证言,播放视频亦应采取保护措施。三、准确适用法律19.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而实施奸*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 ”对方是幼女。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 ,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 、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20.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 ,均以强奸罪论处。21.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 ,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22.实施猥亵儿童犯罪,造成儿童轻伤以上后果 ,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男性实施猥亵 ,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23.在校园 、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 ,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 ”强奸妇女,强制猥亵 、侮辱妇女,猥亵儿童 。24.介绍、帮助他人奸*幼女、猥亵儿童的 ,以强奸罪 、猥亵儿童罪的共犯论处。25.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 ,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 、猥亵犯罪的;(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幼女 、猥亵儿童犯罪的;(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 、猥亵犯罪的;(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7)有强奸 、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26.组织、强迫、引诱 、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构成犯罪的 ,应当从重处罚 。强迫幼女卖*、引诱幼女卖*的,应当分别按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组织 、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等性侵害犯罪的 ,更要依法从严惩处。27.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四、其他事项28.对于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 ,一般不适用缓刑。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确定是否适用缓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委托犯罪分子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就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是否有重大不良影响进行调查。受委托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 ,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调查评估意见提交委托机关 。对于判处刑罚同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 、活动 ,禁止其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29.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实施强奸 、猥亵未成年人等犯罪的 ,应当依法判处,在判处刑罚时,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对于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或者因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30.对于判决已生效的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在依法保护被害人隐私的前提下 ,可以在互联网公布相关裁判文书,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31.对于未成年人因被性侵害而造成的人身损害,为进行康复治疗所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 、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 ,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32.未成年人在幼儿园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被性侵害而造成人身损害,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据此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上述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33.未成年人受到监护人性侵害 ,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民政部门等有关单位和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的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4.对未成年被害人因性侵害犯罪而造成人身损害,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生活困难的 ,各级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会同有关部门,优先考虑予以司法救助。
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规定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坐落于兰考县城北中原路东侧。现有干警75人,其中检察官36人 ,法警6人 。下设科室13个,分别是:办公室、民事行政检察科 、职务犯罪预防科、反贪污贿赂局(设侦查一科、侦查二科 、综合科)、公诉科、检察技术科 、监所检察科、政治处(设干部人事科、宣传教育科 、考核办 )、法警大队、控告申诉检察科、渎职侵权检察科 、侦查监督科、监察科。
班子成员9名,全部本科以上学历 ,其中法学研究生学历6人。2000年以来,兰考县检察院在全市系统业务综合评比中连年荣获先进,先后被命名为“开封市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省级文明单位”、“省级卫生先进单位 ”;被省院命名为“五好”检察院 、“全省人民满意的检察院”、“省级先进检察院 ”、“基层院建设示范院”,并被授予河南省维权示范岗创建活动先进集体 、省院授予“集体一等功”等多项荣誉称号 。2006年2月被高检院授予“全国模范检察院 ”。
兰考县检察院地处 焦裕禄精神发祥地 ,近年来, 该院大力弘扬焦裕禄精神, 立足实际 ,艰苦奋斗, “求实、创新、规范”地落实《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走出了一条有兰考特色的建设发展之路。
院党组以焦裕禄同志为榜样 ,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响亮提出“干警向班子看齐 ,班子向班长看齐”,带头办案在第一线的是院领导,敢于打黑脸顶住办案压力的是院领导 ,干警有困难第一个伸出援助之手的也是院领导 。通过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一个团结向上 、锐意创新、富有号召力的领导班子形象树立在全体干警面前。
地处焦裕禄精神发祥地,兰考县检察院以之作为“院魂”,持之以恒开展艰苦奋斗、无私奉献 、勤俭创业教育;推行“终身学习 ”理念 ,在全市首先提出建设“学习型检察院”,2005年树立了反贪尖兵付武超等三个先进典型,并以“检察官讲坛”多种生动活泼的活动载体提高干警的政治业务素质 ,目前,全院本科以上学历占89%以上,研究生学历9人 ,队伍整体结构得到全面优化。 在资金短缺的情况下,干警义务劳动500余人次,2005年5月 ,占地15.3亩,建筑面积4000余平方米配套设施齐全的现代化侦查技术指挥通讯大楼及计算机局域网投入使用,检务保障和科技强检工作取得历史性突破。
工作中他们充分认识到坚持工作创新是实现自我超越的唯一途径 。近年来 ,在创新理念的推动下,兰考检察院先后在全市率先推出了量化动态管理考核机制、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规范化管理、纠正超期羁押提醒催办制度、“四项措施 ”规范案件初查 、内部执法办案监督等一系列创新性工作,全面推动了检察工作上台阶。
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兰考县检察院始终以“五个一”标准、“四四”承诺接待来访求助群众。近三年来办理信访案件38件 ,群众满意率100%,是开封市检察系统2000年以来唯一无涉检进京上访的单位 。经验材料 《兰考县院多年无涉检进京上访的“八字 ”做法》被高检院转发。无论是检察业务还是各项急、难 、苦、险等涉及全县大局和人民群众利益的工作,兰考县检察院都严肃认真做实做好 ,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受到了党委、人大 、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通许县院位于开封市通许县 。该县东与杞县、兰考毗邻;西与尉氏接壤;北靠开封市;南邻扶沟县。通许县总面积767平方公里 ,下辖冯庄 、大岗李、玉皇庙、城关镇 、练城、竖岗、孙营、邸阁 、朱砂、长智、四所楼 、厉庄12个乡镇。截至2005年底,全县总人口58万人 。
该院成立于1979年7月8日。目前,设有政治处、反贪局(下设综合科、侦查一科 、侦查二科)、办公室、公诉科 、渎职侵权检察科、职务犯罪预防科、民事行政检察科 、控告申诉检察科、监所检察科、刑事技术科、司法警察大队 、行财科等部门。全院共有干警61人 ,其中干部59人,职工2人;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4人 ,检察委员会委员7人,检察员28人,书记员10人,法警2人 ,硕士研究生2人,本科毕业生38人,大专毕业生21人 。
通许县检察院全体干警在党组书记、检察长曹阳的带领下 ,始终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思路。一直致力于三方面的重点工作:一是透过有效的立案、侦查 、检控,打击贪污、贿赂、挪用公款 、渎职等职务犯罪 ,并通过积极推行预防措施,防范和杜绝职务犯罪;二是通过对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 ,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代表国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从而有效地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三是发挥检察职能 ,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及其他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从而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以及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通许县检察院一直以积极主动的姿态,不断及时调整工作策略以顺应形势的变化。在县委和开封市人民检察的领导下 ,在人大监督和政府的支持下,各项检察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先后被省院授予“五好基层检察院”;连年被市委 、市政府评为“文明标兵 ”先进单位;2006年我院“案件信访风险评估制度”被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并向全国推广 。
目前 ,借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教育活动的东风,我院正以新的精神风貌,努力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 杞县检察院位于杞县县城西区经一路 ,现有正式干警73人,其中正副检察长8人,党组成员11人 ,内设14个部门,单位占地15亩,办公、办案和技术用房建筑面积4800平方米 ,计算机35台,办案用车13辆,程控电话47部,打字机、传真机 、复印机7部 ,录音、录像监控设备齐全。
在上级检察机关和县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群众的监督 、支持下,本院全体干警坚持以“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 ,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执法观,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 ,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和全县工作大局,按照“突出一个中心,抓好三个方面(即:以办案为中心 ,抓好队伍建设,抓好案件质量,抓好业务管理)”的工作思路 ,努力推进检察队伍专业化 、执法规范化、事务管理科学化、检务保障现代化,绩效考评体系化,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为杞县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新的贡献,曾荣获“市级先进检察院” 、“省级文明单位 ”、“全国文明接待室”等荣誉称号,得到了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充分肯定 ,赢得了社会各界群众的好评 。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党组现由1名检察长、7名副检察长 、1名政治处主任和1名纪检书记组成,设有政治处、办公室、行政科 、纪检科、反贪污贿赂局、渎职侵权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 、职务犯罪预防科、侦查监督科、公诉科 、民事行政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检察技术科 、司法警察大队等14个科、室、局 、队。现有检察人员80人,其中检察干警75人 ,工勤人员5人。检察官50人,占检察干警的66.7% 。全体检察人员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53人(研究生3人) ,占66.3%;具有法律专业的66人,占82.5%。办案干警均达到了《检察官法》所规定的学历要求。干警中有11个正科级、9个副科级干部 。
2006年5月6日 ,我院“两房”已正式投入使用 ,建筑面积近7000平方米,征地32亩,实际占地25亩,总投资800多万元 ,是一座集业务用房和技术用房寓一体、具有较高科技含量的综合性大楼。楼内配置了较为先进的检察局域网 、电视电话会议同步收听收看系统、远红外安全监控系统、运行计算机远程通讯系统和侦查指挥控制系统、中央空调及多功能会议厅和办案办公设施。“两房 ”建设顺利完成,极大地改善了办公办案的环境和条件,增加了侦破案件的科技含量 ,促进了检察工作的健康发展 。
新址坐落在县城北行政区中心地带,门前左侧是县委 、县政府坐落的位置,门前东南侧是占地100亩的大型广场 ,门前的东西大路将贯通开许、尉鄢公路,是一个良好的办公场所。
2003年,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新一届党组成立以来 ,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认真落实检察工作主题和总体要求,以“形象树院、业绩立院 、机制兴院、科技强院”为基本思路 ,按照“办精品案件,创工作特色”的工作要求,各项工作都有了新的发展,取得了新成效。在全市检察系统工作评比中 ,2004年、2005年连续两年名列第一名,连续三年被评为全市“先进检察院 ”,先后荣获全省“先进检察院” 、省级文明单位、省级卫生先进单位、全市“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 、全市“严打 ”先进集体、全市“规范执法行为 ,促进执法公正”先进单位、省纪检监察先进集体 、省检察宣传先进单位、省“集中处理涉检信访问题专项活动”先进集体、全国“文明接待室 ”、“国家三级规范化检察室”等荣誉称号。在县委政法委组织的问卷调查中,连续两年被人民群众评为社会形象最好的政法单位 。被尉氏县 、县政府荣记集体三等功,近日 ,又被市院推荐荣记省院集体三等功。有75人次受到省、市检察院和市委、县委表彰,21人次被省 、市检察院和县委记功。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地处开封市区东北隅,河南大学东校区附近的苹果园南路5号 。全院共有检察干警49人 ,其中在职研究生5人,大学本科学历40人,大专学历4人 ,检察员35人,助理检察员2人,书记员6人,法警3人。 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自成立以来 ,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查处了一大批有影响的贪污、贿赂大案、要案 ,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促进了经济的健康发展,确保了一方平安。该院在现任检察长刘卫的带领下坚持改革创新 、锐意进取 ,从完善机制、科学管理、加强学习入手,努力提高检察队伍的综合素质,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加大办案力度 。各项业务工作都取得了重大突破,居市院靠前位次。该院还大力推行岗位责任制,层层签订上岗责任书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制订完善 、科学的考评机制,2003-2006年连续四年在全市检察机关率先开展了“职业责任教育周”、“创四型、上四课”读书学习周 、“一创二争 ” 教育周和“八荣八耻”三技能教育周活动,采用多种形式对干警进行集中学习培训,被市政法委作为经验在全市推广。该院克服重重困难 ,申请国债资金150万元于2005年初建成了面积达3000余平方米的6层复式办公大楼,完成了“两房”建设任务,建立了电子监控室、电子阅览室、多功能会议中心、电脑局域网等先进的技术设备 、设施 ,为办案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为副县级规格。院领导班子成员8人,包括:党组书记、检察长1人,党组副书记1人 ,副检察长4人,纪检组长1人,政治处主任1人。内设机构有办公室、政治处 、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反贪局 、渎职侵权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民行科 、监所检察科、职务犯罪预防科、监察科 、政研室、计财科、技术科、法警大队 。
近几年先后获得国家三级规范化检察室 、省五好检察院、省文明单位、省卫生先进单位 、省纪检监察先进集体、省级文明接待室、市先进检察院 、市人民满意政法单位、市“公正执法 ”先进单位、市检察系统“两房”建设先进单位等20项国家 、省、市级荣誉称号。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位于开封市南书店街鼓楼区政府院内 ,78年建院,现有在编人员51名,正副检察长5人 ,纪检组长1人,内设科室12个,其中检察员40人,助理检察员2人 ,法警3人,行管人员1人,工勤人员5人。
2003年以来 ,在地方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鼓楼区院先后获得全国检察机关一级规范化检察室,省“五好达标检察院”、省卫生先进单位 、省“优秀法警队 ”、省院“调研工作组织奖”、市文明单位标兵、市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 、市先进检察院、市宣传工作先进单位等集体荣誉 ,有一大批干警立功受奖。 金明区人民检察院现有党组成员9人、干警52人 。(党员46人 、检察官36人、法警5人、书记员1人 、技术专业人员3人、无法律职务7人,其中研究生2人,本科34人 ,专科16人)
下设13个科室,包括:办公室、侦监科 、公诉科、反贪局、渎检科 、控申科、技术科、民行科、监所科 、监察科、政治处、法警大队 、开发区检察室。
办公用房1479平方米,其中:技术用房270平方米、办案用房400平方米、办公用房809平方米。具有监控 、局域网等现代化办公设备 。
2005年荣获“省级文明单位”、省“五型 ”党支部、“区人民满意政法”。 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现有13个部门 ,在职干警50人,离退休人员13人,班子成员7人,其中李少斐检察长1人 ,副检察长4人,纪检组长1人,政治处主任1人;在职干警中 ,检查官32人,书记员3人,法警5人 ,其他干部6人,工人4人;党员40人,全院干警均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其中本科学历37人,平均年龄35岁,是一支以党员为主体的朝气蓬勃的检查队伍。
近年来 ,党组一班人团结全院干警励精图治,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勇争一流 ,使本院取得了多项荣誉:我院曾被评为全省五好基层院建设达标单位 、全省卫生先进单位、市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市帮挂解困工作先进单位 、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先进单位、市普法教育依法治区先进单位、区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区先进党支部等,连续六年被评为市级文明单位和文明单位标兵 。此外,院公诉科还荣获了全省公诉标准化单位称号 ,院控申科荣获了省级文明接待室称号,院反贪局荣获了市级青年文明号及文明号标兵称号等,先后有30余名干警受到各类表彰50余次。
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院各项检查工作,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检察工作主体和“加大工作力度 ,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全面推进我院检查业务建设 、队伍建设、检务保障及信息化建设、管理机制建设和形象建设,周密安排 、狠抓落实 ,力求实效,各项建设呈现出健康、协调、持续 、全面发展的态势。 龙亭区人民检察院,2006年人员编制44人,实有人员48人 ,50岁以上8人,40-50岁13人,30岁以下12人 ,其中本科学历38人,检察官28人,占中人数的58% 。检察官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22人 ,占总人数的78.5%。
龙亭区检察院位于龙亭区北仁义胡同12号,占地面积约9分地,办公、办案、车库面积共计930多平方米 ,车辆6部。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位于开封县城关镇祥符大道南段,现有干警63人,班子成员8人 ,其中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6人,政治处主任1人,检委会委员13人 ,检察员52人,法警4人;研究生文化程度3人,本科文化程度48人 ,大专文化程度12人,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占80% 。下设14个科 、室、局。办案用车17台,办公用地16余亩 ,办公用房3500余平方米,其中办案用房1270平方米、专业技术用房530平方米 、办公用房1700平方米,已建成以数据机房为中心 ,辐射办公大楼,能与外界互联,节点数达108个信息点全暗线传输的100兆星型局域网。近年来 ,该院通过政治建检、素质强检、业绩立检、机制促检 、形象树检,基层院建设和队伍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先后被开封市人民检察院表彰为“先进检察院”、被开封市委政法委、市人事局授予“公正执法先进单位” 、被开封市委、市政府授予“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 ”、被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表彰为 “严打”先进集体 、计财装备工作先进集体、“五优”检察院、“五好 ”检察院 、人民满意的检察院、连续五年保持了“省级卫生先进单位”、“省级文明单位”的荣誉称号,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表彰为“全国检察机关人民满意的检察院 ”。
检察机关是什么性质的机关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 、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
检察官实行员额制。检察官员额根据案件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和人民检察院层级等因素确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员额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商有关部门确定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员额 ,在省、自治区 、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助理在检察官指导下负责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检察辅助事务。
符合检察官任职条件的检察官助理,经遴选后可以按照检察官任免程序任命为检察官 。
人民检察院的书记员负责案件记录等检察辅助事务。
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负责办案场所警戒 、人员押解和看管等警务事项。
司法警察依照相关法律管理 。
如果人民检察院有工作需要怎么办?
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可以设检察技术人员 ,负责与检察工作有关的事项。
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是为了落实中央关于提高司法办案质量、效率和公信力的要求,是适应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需要 ,也是深入推进检察队伍革命化 、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需要 。虽然,我国有专门的检察官法,但是长期以来 ,检察人员是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进行管理的,在检察机关内部的干部人事管理方面也存在着管理模式单一的问题,集中体现在检察人员的录用 、考核、职务任免、职业发展 、培训、职业保障与其他公务员没有实质区别 ,行政化色彩浓厚,导致检察人员管理难以体现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难以体现检察工作的特点和规律,难以体现检察官与普通公务员的职业区别 ,也难以体现检察机关内部各类别人员的不同作用。
总结:根据工作需要,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可以交流,但是一般在各自类别内交流 ,也可以跨类别交流。交流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员额比例和职数限额内,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第二十六条检察官实行员额制管理 。检察官员额根据案件数量 、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和人民检察院层级等因素确定 ,在省、自治区 、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优先考虑基层人民检察院和案件数量多的人民检察院办案需要。
检察官员额出现空缺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补充。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员额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商有关部门确定 。
检察机关是中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部门 ,属于国家行政机关,负责依法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进行检察、审查和公诉,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公正。
检察机关是指依法设立 、专门从事检察工作的机关 ,属于中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依法检察、审查和公诉涉嫌违法犯罪案件,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正;监督刑事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促进司法公正和纠错;参加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等案件的审查工作 ,维护社会和谐和法治稳定。中国的检察机关分为三级,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基层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中央国家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是地方国家机关 ,基层人民检察院是县以下的检察机关,级别逐级递进,职责繁琐而具体。检察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依法独立 、公正和客观 ,遵循法律程序和原则,尊重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 ,防止任意打压和滥用权力。同时,检察机关要加强内部机制建设,提高检察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积极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和创新发展 。
检察机关和法院有什么区别?检察机关和法院虽然都属于中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部门,但是二者在职能和机构设置上存在较大差异。检察机关主要职责是依法检察、审查和公诉涉嫌违法犯罪案件,起到“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的作用;而法院主要职责是根据法律规定审理、判决各类案件,履行裁判职责。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基层人民检察院;而法院的机构设置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因此 ,虽然检察机关和法院都是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义的重要力量,但是二者在具体职能和机构设置上有着明显的差异和分工。
中国司法体系中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为涉案人员提供相关建议和指导 ,并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创新发展,共同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公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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