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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补偿的。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 、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 、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 、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 、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 ,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镇)、村予以公告 ,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 、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 ,由批准征用土地的
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改变为商业用途的,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需经过规划部门批准。2、如符合城市规划可以改变为商业用途的 ,按照现行土地出让办法的规定,其出让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公开进行,工业用地原使用人和买受人不得自行进行买卖 。3、通常的做法可由工业用地使用人与所在区县的土地管理部门联系 ,由土地的收购储备机构根据年度收购储备计划安排收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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