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与承兑人有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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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承兑人 、付款人是一人。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是企业 ,承兑人是银行 ,商业汇票的付款人和承兑人、出票人可以是同一人 。

汇票的付款人,是指履行汇票付款责任者 。一般情况下为受托付款人 。银行汇票的付款人是参加“全国联行往来 ”的银行,当其确认该票据是真实时 ,须无条件的付款;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与买卖合同的买方签订承担协议的承兑行,

在票据到期时无论买方的账户存款足够与否,都得无条件付款 ,即使以自己的款项支付也不得拒绝付款责任;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买卖合同中的买方,由其开户行受托付款,

如果买方账户存款不足 ,受托付款人不承担付款责任,只是将汇票还给持票人或者通过持票人的开户银行还给持票人而已。

承兑人,传统的票据法理论认为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银行)是非基本当事人 ,承兑人在出票后才加盟票据关系,所以才有收款人和被背书人申请承兑的情况。

在市场信用较好情况下由收款人和被背书人申请承兑是符合交易逻辑的,但在市场信用不佳的情况下 ,收款人不相信未承兑的票据 ,只接受已承兑后的票据 。

实践中的银行承兑汇票也是出票人申请银行承兑后再交付给收款人,承兑关系实际上发生在交付票据之前,在形成汇票关系时承兑人就存在了 ,所以实践中也可将其列为基本当事人。

另外,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是买卖合同的买方,此种汇票必须经过买方承兑才有票据效力 ,所以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具有双重身份,自然是汇票的基本当事人。

扩展资料:

票据责任

汇票付款人一经承兑,即上升为汇票主债务人 。此时 ,承兑人就应该承担汇票到期付款的责任和最终的追索责任。

承兑人承担汇票到期付款的责任

在汇票未经承兑时,付款人不是汇票上的义务人,没有责任对票据进行付款。这时 ,他不会因为拒绝付款而承担票据法上的任何责任,即汇票的付款人是汇票上的关系人,而不是债务人 ,不承担票据法上的义务 。

然而 ,汇票一经承兑,付款人便上升为汇票承兑人,成为票据债务人 ,开始承担票据义务。承兑人的票据责任是因他本人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一旦付款人在汇票上签名盖章,便意味着付款人愿意接受汇票所载文义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义务分为第一义务和第二义务 。所谓第一义务 ,又称主义务或付款义务,是指票据第一义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承兑人作为汇票债务人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就是履行他的票据第一义务,即付款义务。

我国《票据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付款人承兑后 ,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这是各国票据法都确认的 。

例如,我国台湾地区《票据法》第52条第1款,英国《汇票和本票法》第54条 ,日本《汇票本票法》第28条第1款,还有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28条第1款中也规定“付款人承兑后,应负到期付款之责”。

承兑人的付款责任有两层含义:

第一 ,承兑人的付款责任相对于其他票据债务人的付款责任而言是第一位的 ,即汇票的持票人在到期日首先应向承兑人请求付款,只有当向其请求付款未获成功时,才可以以此为理由转向其前手追索 ,而不能在到期日不向承兑人请求付款而直接向其前手请求付款。

第二,承兑人的付款责任是绝对的付款责任,即便承兑人与出票人之间并不存在事实上的资金关系 ,承兑人也不能以此为抗辩理由来对抗持票人 。

这意味着承兑人即使未从出票人处获得任何利益,也必须应权利人的付款请求权给付汇票金额。承兑作为一种票据行为,具有一般票据行为的要式性和抽象性 ,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生票据效力,不受汇票资金关系的影响。

但是 ,如果出票人由于回头背书而成为最后持票人请求承兑人付款,但在另一方面,出票人又未提供足额资金 ,此时承兑人可以基于票据基础关系提出抗辩 ,以此来对抗出票人 。

承兑人承担最终的追索责任

付款人一经承兑,必须承担最终的追索责任。承兑人到期拒绝付款,持票人可以行使其第二项票据权利———追索权。由于持票人先前遭受了承兑人的拒绝付款 ,所以他会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

当汇票的其他债务人如出票人 、背书人 、保证人等因被追索或主动清偿了汇票债务而成为汇票持票人时,他们是否有权对承兑人行使再追索权?承兑人是否承担最终的追索责任?也就是说,清偿了后手追索的出票人可否向承兑人行使再追索权?笔者认为 ,

从票据法的具体规定来看,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 、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情况

汇票承兑人是最终的清偿义务人 ,承担最终的追索责任,即使是清偿了后手追索的出票人也可以向承兑人行使追索权 。现实中还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出票人与承兑人之间不存在资金关系;

或者承兑人为银行时,出票人账户中资金不足的情况下 ,承兑人还应该承担最终的付款责任吗?笔者认为,应该就行使追索权或再追索权的主体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

第一种情况是,当向承兑人行使追索权的主体是汇票出票人时 ,笔者认为 ,此时承兑人和出票人是存在基础关系的两个直接当事人。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 ”因此,承兑人可以基于票据基础关系对抗出票人 ,拒绝承担清偿义务 。

第二种

第二种情况是,当权利主体是汇票的背书人、保证人或其他人时,承兑人应该承担最终的追索责任 ,承担最终清偿义务。因为,出票人与承兑人的资金关系,属于二者的票据基础关系 ,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 ”所以 ,一般情况下承兑人应该承担最终的追索责任。

商业承兑汇票是商业汇票的一种。是指收款人开出,经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开出并承兑的汇票 。

使用汇票的单位必须是在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法人,要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 ,而且汇票经承兑后 ,承兑人(即付款人)便负有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同时汇票可以向银行贴现,也可以流通转让。

在商品交易中 ,销货人向购货人索取货款的汇票时,存款人必须在汇票的正面签“承兑”字样,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在汇票到期前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交足票款 。

汇票到期后 ,银行凭票从付款单位帐户划转给收款人或贴现银行。汇票到期若付款人账户不足支付,开户银行将汇票退收款人,由收、付双方自行解决。同时对付款人比照空头支票规定 ,处以票面金额百分之一的罚金 。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承兑人 ?百度百科-商业承兑汇票

汇票的承兑人,付款人,出票人都指什么啊?他们什么关系 ,谢谢

托收时汇票的付款人一般为收货人(进口商),收款人是出口商。信用证无论是否需要汇票,付款人一般都是开证行 ,或者信用证(开证行)指定的付款行 ,而收款人则是受益人(出口商)。汇付时的收款人就是实际收款人,付款人就是汇款人 。

一:汇票(Money Order)是最常见的票据类型之一,我国的《票据法》第十九条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 ,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是国际结算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信用工具。它是一种委付证券,基本的法律关系最少有三个人物:出票人 、受票人和收款人。

二:汇票是一种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有三个当事人:出票人、受票人、收款人 。

1 、出票人(Drawer):是开立票据并将其交付给他人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出票人对持票人及正当持票人承担票据在提示付款或承兑时必须付款或者承兑的保证责任。收款人及正当持票人一般是出口方,因为出口方在输出商品或劳务的同时或稍后,向进口商付出此付款命令责令后者付款 。

2、受票人(Drawee/Payer):又叫“付款人" ,是指受出票人委托支付票据金额的人 、接受支付命令的人。进出口业务中,通常为进口人或银行。在托收支付方式下,一般为买方或债务人;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 ,一般为开证行或其指定的银行 。

3、收款人(Payee):是凭汇票向付款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人。是汇票的债权人,一般是卖方,是收钱的人。

三:国际贸易结算 ,基本上是非现金结算 ,汇票是国际商务中一种常用的支付工具 。在国内贸易中,卖方通常在没有结清帐户的情况下先发货,标明货款金额和支付方式的商业发票随后跟到 ,买方通常可以在不签署任何承认自己义务的正式文件之前先获得货物。

四:相反,在国际贸易中,由于缺乏信任 ,买方在获得货物之前必须支付货款或者做出支付的承诺。使用以支付金钱为目的并且可以流通转让的债权凭证——票据为主要的结算工具 。依照国际惯例,人们使用汇票来对交易进行结算,它是由出口商开出的、要求进口商或者它的代理在特定时间支付特定金额的命令 。

承兑人:付款人对汇票做出承兑即成为承兑人(承兑的定义是:承兑是指付款人对远期汇票表示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的行为)

付款人:汇票持有人向其提示汇票时支付汇票金额的行为的人

出票人:出票人即是开出汇票的人

三者的关系是:出票人开出汇票给付款人付款 ,如果是即期汇票,付款人见票付款;如果是远期汇票付款人即对汇票进行承兑,此时付款人又变成承兑人

扩展资料:

通常情况下票据是由出票人(付款人) 、收款人 、承兑人这几个要素组成。汇票付款人一经承兑 ,即上升为汇票的主债务人。

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付款人是谁,提示承兑是汇票中特有的票据行为 。

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商业承兑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 ,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时 ,必须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否则付款人可予以拒绝 。并且这种拒绝不具有拒绝承兑的效力,持票人不得以此为由 ,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出票人或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记载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付款人拒绝承兑的 ,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

付款人是指出票人或者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委托其支付票据金额的人。付款人并非因出票人的支付委托即成为当然的票据债务人,而是必须经其承兑,才能成为票据债务人 。付款人一经承兑后 ,即成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

付款人名称是汇票或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汇票和支票上若未记载付款人名称 ,该票据将因之无效。因为持票人将不知道向谁提示承兑和向谁提示付款,而且汇票和支票都是委付证券,不记载付款人名称 ,那么出票人的委托付款关系不可能成立 。

向银行申请办理汇票承兑的商业汇票的出票人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二)资信状况良好,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

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承兑人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付款人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出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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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斐淇钧 2025年09月05日

    我是吾尔凌的签约作者“斐淇钧”

  • 斐淇钧
    斐淇钧 2025年09月05日

    本文概览:网上有关“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与承兑人有什么关系?”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与承兑人有什么关系?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

  • 斐淇钧
    用户090502 2025年09月05日

    文章不错《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与承兑人有什么关系?》内容很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