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休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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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 ,禁止任何人在规定的海域内捕鱼称为休渔 。休渔可以让海洋中的鱼类有充足的繁殖和生长时间,对鱼类的生长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作用。

各海区 、水域,每年都不是固定的。休渔期就是禁渔期 ,它根据水生资源的生长、繁殖季节习性等 ,避开其繁殖、幼苗生长时间,用以保护资源 。另外还有禁渔区,那是常年不允许捕捞的 ,主要是繁殖场或越冬场等。

我国海区伏季休渔制度简介

我国自1995年起在黄海 、东海2大海区,自1999年起在南海施行2个月至3个月的禁渔期以来,这3大海区连续实行伏季休渔制度至今 ,为缓解过多渔船和过大捕捞强度对渔业资源造成的巨大压力,遏制海洋渔业资源衰退势头,增加主要经济鱼类的资源量 ,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夏季是海洋主要经济鱼类繁育和幼鱼生长的重要时期 。多年来的实践证明,伏季休渔保护了主要经济鱼类的亲体和幼鱼资源,使海洋渔业资源得到休养生息 ,具有明显的生态效益 。渔船在休渔期间也节约了生产成本,休渔结束后渔获物产量增加、质量提高。

2004年伏季休渔的具体安排为:

东海、黄海:北纬35度以北海域,休渔时间为7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 ,休渔作业类型为拖网和帆张网作业;北纬35度至26度30分海域 ,休渔时间为6月16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休渔作业类型为拖网(桁杆拖虾暂时除外)和帆张网作业;北纬26度30分以南的东海海域,休渔时间为6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 ,休渔作业类型为拖网和帆张网作业。

南海:北纬12度以北的南海海域(含北部湾),休渔时间为6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休渔作业类型为除刺网 、钓业和笼捕外的其他所有作业类型 。

闽粤交界海域:按农业部有关要求 ,北纬22度30分至23度30分 、东经117度至120度的闽粤交界海域,每年6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除执行东海、南海有关休渔规定外 ,所有灯光围网作业同时实行休渔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的内容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8月23日农业部令第19号发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第十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和公海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经主管机关批准并领取渔业捕捞许可证,根据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 、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作业。

渔业捕捞许可证必须随船携带(徒手作业的必须随身携带) ,妥善保管 ,并接受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检查。

第十七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分为下列七类:

(一)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在我国管辖海域的捕捞作业 。

(二)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我国渔船在公海的捕捞作业。国际或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有特别规定的 ,须同时遵守有关规定。

(三)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在内陆水域的捕捞作业 。

(四)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在特定水域、特定时间或对特定品种的捕捞作业 ,包括在B类渔区的捕捞作业,与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同时使用。

(五)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临时从事捕捞作业和非专业渔船从事捕捞作业。

(六)外国渔船捕捞许可证 ,适用于许可外国船舶 、外国人在我国管辖水域的捕捞作业 。

(七)捕捞辅助船许可证,适用于许可为渔业捕捞生产提供服务的渔业捕捞辅助船,从事捕捞辅助活动。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审批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 ,应当明确核定许可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 、渔具数量及规格、捕捞品种等。已实行捕捞限额管理的品种或水域要明确核定捕捞限额的数量 。

作业类型分为刺网、围网 、拖网、张网、钓具 、耙刺 、陷阱、笼壶和杂渔具(含地拉网、敷网 、抄网、掩罩及其他杂渔具)共9种 。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最多不得超过其中的二种,并应明确每种作业类型中的具体作业方式。拖网、张网不得与其他作业类型兼作,其他作业类型不得改为拖网 、张网作业。

非渔业生产单位的专业旅游观光船舶除垂钓之外 ,不得使用其他捕捞作业方式 。

捕捞辅助船不得直接从事捕捞作业 ,其携带的渔具应捆绑、覆盖。

海洋捕捞作业场所要明确核定渔区的类别和范围,其中B类渔区要明确核定渔区、渔场或保护区的具体名称。公海要明确海域的名称 。内陆水域作业场所要明确具体的水域名称。

第十九条 下列作业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 ,并报农业部审批:

(一)到公海作业的;

(二)到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渔区 、南沙海域、黄岩岛海域作业的;

(三)到特定渔业资源渔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作业的;

(四)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农业部颁布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

(五)因教学 、科研等特殊需要,在农业部颁布的禁渔区、禁渔期从事捕捞作业的 。

农业部应当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发放捕捞许可证的决定。

中央直属单位申请第一款规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 ,直接向农业部提出。农业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发放捕捞许可证的决定 。

第二十条 作业场所核定在B类、C类渔区的渔船,不得跨海区界限作业。作业场所核定在A类渔区或内陆水域的渔船,不得跨省 、自治区 、直辖市管辖水域界限作业。因传统作业习惯或资源调查及其他特殊情况 ,需要跨界捕捞作业的,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报作业水域所在地审批机关批准 。

在相邻交界水域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 ,由交界水域有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发放,或由其共同的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

第二十一条 除本规定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况外,其他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其中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渔船作业的捕捞许可证 ,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前款规定的捕捞许可证审批发放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送农业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作业场所的核定权限如下:

(一)农业部:A类、B类、C类 、D类渔区和内陆水域 。

(二)农业部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本海区范围内的C类渔区 ,农业部授权的B类渔区。

(三)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海洋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A类渔区,农业部授权的C类渔区。在内陆水域为本省 、自治区、直辖市行政管辖水域 。特殊情况需要地(市)级、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作业场所的,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并授权。

第二十三条 从事钓具 、灯光围网作业渔船的子船与其主船(母船)使用同一本渔业捕捞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 ,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附件3);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五)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说明资料;

申请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

(一)首次申请和除作业方式变更外重新申请的 ,提供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

(二)重新申请和换发捕捞许可证的,提供原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海洋大型、中型渔船再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提供渔捞日志 。

申请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 ,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

(一)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批准文件;

(二)除专业远洋渔船外,提供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

(三)首次申请的 ,提供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 ,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

(一)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承担教学、科研等项目单位申请的,提供项目计划 、调查区域及上船科研人员名单;

(三)租用渔船进行科研 、资源调查活动的 ,提供租用使用协议。

跨省或跨海区作业,依照规定应当申请临时捕捞许可证的,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 ,还需提供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

第二十五条 发放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时,应当同时贴附与渔船主机总功率相等的渔船主机功率凭证。

第二十六条 海洋大型、中型渔船应填写《渔捞日志》(附件4),并在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或再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时 ,提交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或发证机关。

第二十七条 在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的,须持《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和《渔业船舶国籍(登记)证书》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

(一)船名变更;

(二)船籍港变更;

(三)渔船所有权共有人之间变更;

(四)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期满 。

第二十八条 在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的,须按规定重新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

(一)渔船作业方式变更;

(二)渔船主机、主尺度 、总吨位变更;

(三)因渔船买卖发生渔船所有人变更 。

海洋捕捞渔船买卖 ,以及主机功率和主尺度变更的,须事先按本规定第十条规定重新申请船网工具指标。

发证机关批准换发和重新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应当收回原渔业捕捞许可证 ,并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在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以下情况的 ,须向渔业捕捞许可证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渔业捕捞许可证:

(一)渔业捕捞许可证损毁无法使用;

(二)渔业捕捞许可证丢失 。

渔业捕捞许可证丢失的,持证人须在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报告遗失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由发证机关在有关媒体公告原渔业捕捞许可证作废后 ,方可补发新证。媒体公告费由持证人承担。

第三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的,持证人应将渔业捕捞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并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手续:

(一)渔船报废或损毁不再继续从事许可的捕捞作业;

(二)自行终止许可的捕捞作业 。

第三十一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和渔船主机功率凭证不得涂改、伪造 、变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

第三十二条 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和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为5年。其他种类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使用期限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但最高不超过3年 。

第三十三条 使用期一年以上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以下称年审)制度,每年审验一次。

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年审期为二年。

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年审工作由发证机关负责,也可由发证机关委托申请人户籍或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第三十四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为年审合格,由审验人签字,注明日期 ,加盖公章:

(一)具有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持证人和渔船主尺度 、主机功率、吨位未发生变更;

(二)渔船作业类型、场所 、时限、渔具数量与许可内容一致;

(三)按规定填报《渔捞日志》,未超出捕捞限额指标(对实行捕捞限额管理的渔船);

(四)违规案件已经结案;

(五)按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六)其他条件符合有关规定。

年审不合格的 ,年审机关可责令持证人限期改正后 ,再审验一次。再次审验合格的,其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 。

第三十五条 逾期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证书载明的渔船主机功率与实际功率不符的 、应贴附而未贴附功率凭证或功率凭证贴附不足或贴附无效功率凭证的 、以欺骗或其他方法非法取得的,以及涂改、伪造、变造 、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的渔业捕捞许可证 ,为无效渔业捕捞许可证 。

涂改、伪造 、变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的渔船主机功率凭证为无效渔船主机功率凭证。

使用无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或未携带渔业捕捞许可证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的为无证捕捞。

第三十六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申请人应是渔船所有人,申请人在其申请获得批准后成为持证人 。持证人对其申请从事的渔业捕捞活动负责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南海伏季休渔正式结束,为何休渔期间不允许渔船出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渔业法》及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 ”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一侧的海域和江河 、湖泊等内陆水域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其他有关国际法 ,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

(三)“渔业水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中鱼 、虾、蟹、贝类的产卵场 、索饵场 、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 、蟹、贝、藻类及其他水生动植物的养殖场所。

第二章 渔业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 。

国务院划定的“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 ”外侧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的渔业 ,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区渔政管理机构监督管理;“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的渔业,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内际水域渔业 ,按照行政区划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内际水域渔业,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大型江河渔业 ,可以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重要的、洄游性的共用渔业资源,由国家统一管理;定居性的 、小宗的渔业资源,由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

第四条 “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的渔业 ,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划定监督管理范围;划定监督管理范围有困难的,可划叠区或者共管区管理,必要时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五条 渔场和渔汛生产 ,应当以渔业资源可捕量为依据,按照有利于保护 、增殖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优先安排邻近地区 、兼顾其他地区的原则 ,统筹安排。

舟山渔场冬季带鱼汛 ,浙江渔场大黄鱼汛,闽东、闽中渔场大黄鱼汛,吕泗渔场大黄鱼、小黄鱼 、鲳鱼汛 ,渤海渔场秋季对虾汛等主要渔场、渔汛和跨海区管理线的捕捞作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安排 。

第六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黄渤海、东海 、南海三个海区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重要渔港、边境水域和跨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大型江河 ,根据需要设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第七条 渔政检查人员有权对各种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 、渔获物和捕捞方法,进行检查。

渔政检查人员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者方可执行公务 。

第八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应当与公安、海监、交通 、环保 、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相互协作,监督检查渔业法规的施行。

第九条 群众性护渔管理组织,应当在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 ,依法开展护渔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养殖业

第十条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养殖使用证 。

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在一县行政区域内的 ,由该县人民政府核发养殖使用证;跨县的 ,由有关县协商核发养殖使用证,必要时由上级人民政府决定核发养殖使用证。

第十一条 领取养殖使用证的单位,无正当理由未从事养殖生产 ,或者放养最低于当地同类养殖水域平均放养量60%的,应当视为荒芜。

第十二条 全民所有的水面 、滩涂中的鱼、虾、蟹 、贝、藻类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 、索饵场及重要的洄游通道必须予以保护,不得划作养殖场所 。

第十三条 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水面、滩涂 ,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办理。

第四章 捕捞业

第十四条 近海渔场与外海渔场的划分:

(一)渤海、黄海为近海渔场。

(二)下列四个基点之间连线内侧海域为东海近海渔场;四个基点之间连线外侧海域为东海外海渔场 。四个基点是:

1 、北纬33度,东经125度;

2、北纬29度,东经125度;

3、北纬28度 ,东经124度30分;

4 、北纬27度,东经123度。

(三)下列两条等深线之内则海域为南海近海渔场;两条等深线之外侧海域为南海外海渔场。两条等深线是:

1 、东经112度以东之80米等深线;

2、东经112度以西之100米等深线;

第十五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 。

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的 ,由经营者提出申请,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从事外海生产的渔船 ,必须按照批准的海域和渔期作业 ,不得擅自进入近海捕捞。

近海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近海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批准发放。

内陆水域的捕捞许可证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

捕捞许可证的格式,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渔业企业 ,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近海捕捞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放捕捞许可证:

(一)使用破坏渔业资源 、被明令禁止使用的渔具或者捕捞方法的;

(二)未按国家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或者进口捕捞渔船的;

(三)未按国家规定领取渔业船舶证书 、航行签证簿、职务船员证书、船舶户口簿 、渔民证等证件的 。

第十八条 娱乐性游钓和在尚未养殖 、管理的滩涂手工采集零星水产品的,不必申请捕捞许可证,但应当加强管理 ,防止破坏渔业资源。具体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 ,或者捕捞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 ,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五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条 禁止使用电力 、鱼鹰捕鱼和敲(舟古)作业。在特定水域确有必要使用电力或者鱼鹰捕鱼时,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管理权限 ,确定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采捕标准 。在重要鱼 、虾、蟹、贝 、藻类,以及其他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规定禁渔区和禁渔期 ,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制定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 ”外侧建造人工鱼礁的 ,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 ”内侧建造人工鱼礁的,必须由有关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

建造人工鱼礁,应当避开主要航道和重要锚地 ,并通知有关交通和海洋管理部门 。

第二十三条 定置渔业一般不得跨县作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其网桩数量、作业场所,并规定禁渔期。海洋定置渔业,不得越出“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

第二十四条 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 ,捕捞鳗鲡 、鲥鱼 、中华绒螯蟹、真鲷、石斑鱼等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 ,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专项许可证件,方可在指定区域和时间内 ,按照批准限额捕捞 。捕捞其他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的批准权,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五条 禁止捕捞中国对虾苗种和春季亲虾。因养殖需要中国对虾怀卵亲体的,应当限期由养殖单位自行培育 ,期限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鱼、虾、蟹 、贝幼苗的重点产区直接引水、用水的,应当采取避开幼苗的密集期、密集区 ,或者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渔业水域污染情况进行监测;渔业环境保护监测网,应当纳入全国环境监测网络。因污染造成渔业损失的 ,应当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协同环保部门调查处理 。

第二十八条 在重点渔业水域不得从事拆船业。在其他渔业水域从事拆船业,造成渔为资源损害的,由拆船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负责赔偿。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依照《渔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以罚款的 ,按下列规下执行:

(一)炸鱼 、毒鱼的 ,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水生动物的,在内陆水域处五十元至五千元罚款 ,在海洋处五百元至五万元罚款;

(二)敲(舟古)作业的,处一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三)未经批准使用鱼鹰捕鱼的,处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四)未经批准使用电力捕鱼的 ,在内陆水域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在海洋处五百元至三千元罚款;

(五)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处五十元于一千元罚款 。

第三十条 依照《渔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以罚款的 ,按罚款一千元以下执行。

第三十一条 依照《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需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内陆渔业非机动渔船,处五十元至一百五十元罚款;

(二)内陆渔业机动渔船和海洋渔业非机动渔船 ,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三)海洋渔业机动渔船,处二百元至二万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依照《渔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需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内陆渔业非机动渔船 ,处二十五元至五十元罚款;

(二)内陆渔业机动渔船和海洋渔业非机动渔船 ,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三)海洋渔业机动渔船,处五十元至三千元罚款;

(四)外海渔船擅自进入近海捕捞的,处三千元至二万元罚款 。

第三十三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以及涂改捕捞许可证的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

第三十四条 依照《渔业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需处以罚款的 ,对船长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视情节另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未按《渔业法》和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 ,围湖造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沿海滩涂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渔业企业,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

第三十七条 外国人 、外国渔船违反《渔业法》第八条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 ,并可处以罚款和没收渔获物、渔具。

第三十八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处罚时,应当填发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及没收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的,应当开具凭证 ,并在捕捞许可证上载明。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 、阻碍渔政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二)偷窃、哄抢或者破坏渔具、渔船 、渔获物的 。

第四十条 渔政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徇私枉法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农牧渔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2022年8月16日中午的12:00左右时间,南海的伏季休渔正式结束了。在休渔期间 ,海洋综合执法总队也是严格执行了伏季休渔的一个制度,出动了执法船定义及执法人员进行检查船舶,并且查出一些违反休渔制度等案件 ,进行有力保障休渔的秩序品位有序并且严格的守牢海上以及以及渔船渔港的一个安全底线。为了让海洋中的鱼类又有一个充足的繁殖以及生长的时间,所以在每年都会有一个休渔期,在这个期间是禁止渔船出海的 ,因为休渔期禁止捕捞是一种行政命令 ,渔船出海很有可能就违反了这个行政命令,并且对生长时期的鱼类造成影响 。

在我国为了让海洋中的鱼类有一个充足的的繁殖和生产时间,也就和我们平常所说的猪养肥了再杀一个道理 ,会设定一个休渔期,在这个期间是禁止任何人在所规定的海域之内进行捕鱼的,这样就会对鱼类的分支以及生长起到一个很好的保护作用 ,如果在休渔期间渔船出海的话,很有可能就会对鱼类的生长环境造成破坏。而且每个海区水域以及每年的小雨季都是不固定的。

休渔期会根据水生资源的生长以及繁殖季节的习性避开一些繁殖有没有生长的时间来保护海洋资源以及鱼类的资源 。受日子影视外流,防止一些过度不当而造成鱼类的种类数量减少 ,保护海洋生物的多样性,和渔业的长期发展,过度捕捞会使鱼类枯竭的 。在休渔期间 ,渔船出海也就破坏了这项制度。我国为了保护小友渔期间的海域伏季休渔的秩序也是出动了很多执法船体以及执法人员前去维护秩序。

休渔期一结束,可以看到停泊在岸边的渔船也是在一瞬间都出海前去捕鱼了 。当前的疫情还是比较严重的,所以还是要比较重点的监控一些渔船的轨迹 ,减少疫情海上输入的风险。

关于“为什么要休鱼”这个话题的介绍 ,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完了,如果对你有所帮助请保持对本站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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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3条)

  • 新冬的头像
    新冬 2025年11月20日

    我是吾尔凌的签约作者“新冬”

  • 新冬
    新冬 2025年11月20日

    本文概览:网上有关“为什么要休鱼”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为什么要休鱼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禁止任...

  • 新冬
    用户112004 2025年11月20日

    文章不错《为什么要休鱼》内容很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