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有关“国务院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计划管理 、控制基本建设规模的若干规定 ”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国务院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控制基本建设规模的若干规定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 ,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
(一) 全国和地方的基本建设规模,都要进行严格的控制。凡属基本建设 ,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都要按照隶属关系和计划安排权限,由各级计委综合平衡后,在核定的基本建设规模之内 ,纳入各级基本建设计划,并要严格遵守有关基本建设的规定,同时接受国家和各级政府的财政和统计监督。
各级计划部门要在综合财政、信贷计划以及物资供应和劳动计划的基础上编制综合基本建设计划 ,包括国家预算内中央财政安排的基本建设,地方财政包干范围内统筹安排的基本建设,银行贷款安排的基本建设 ,利用外资安排的基本建设,地方 、部门和企业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以及各种专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 。
全国基本建设总规模由国务院确定。 各省、市、自治区的基本建设规模 , 由各省、市 、自治区根据各自财力物力平衡的可能拟订并报送国家计委,由国家计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各州、县的建设规模由省、市 、自治区批准。基本建设计划的审批权集中在中央和省、市、自治区两级,州 、县无权批准基建计划 。国家预算内地方统筹投资安排的基本建设及地方、 企业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 , 由各省、市 、自治区计委在国家计委核定的建设规模以内,商同建委、银行等部门提出具体计划。大中型建设项目,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建委统一安排,不受原来行业之间、地区之间历史上的投资比例的限制。一切新建的大中型项目 ,必须正式列入国家年度计划, 并由国家建委批准开工报告后, 才能正式开工 。(二) 各种渠道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 ,必须根据有利于国民经济调整的原则,明确使用方向。今后相当一个时期内,我们扩大社会生产 ,主要不是靠多上基本建设 、多铺新摊子,大量增加能源和原材料的消耗,而是主要靠发挥现有企业的作用 ,进行合理的技术改造,降低消耗,提高质量 ,提高效率。因此在调整期间,要严格控制新项目,少铺或不铺新摊子,要切实安排好老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改、扩建 。基本建设投资首先要安排好能源 ,交通等国民经济薄弱环节和直接关系人民生活的住宅及城市公用设施的建设。在安排建设项目时要从综合利益出发,对于那些采掘采伐工业弥补报废能力和递减能力必需的建设,大江大河堤防加固治理的水利工程 ,国家急需而又能很快见效的收尾投产、配套项目和技术改造工程,以及那些建设工期长的水电、矿山 、铁路干线,港口等必不可少的正常续建工程 ,要尽力安排。
在具体安排中央、地方及自筹等投资的使用方向时,应各有侧重 。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的项目,例如大型煤矿 、油田、电站、重大节能措施 、铁路干线、重要港口、原材料基地 、森工、流域治理的大型工程等 ,由中央投资为主,联合地方建设。农业、轻纺工业 、建材工业、城市公用设施、环境保护、商粮贸 、文教卫生等方面的建设,由地方投资为主或由若干地方与中央部门联合投资兴建。企业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 ,主要用于职工宿舍、专业教育的建设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 、节约能源、改善品种质量等措施以及设备的更新改造 。当前银行发放贷款的使用方向,主要用于能源、轻化工原料 、某些加工能力不足的轻化工产品等方面的项目,和一部分生产急需、能当年见效、花钱又少的收尾配套工程的小额贷款。
地方和企业凡属于挖 、革、改措施的资金及贷款,当前应当主要用于现有企业的设备更新和设备改造。少数确需用于扩大再生产 , 搞基本建设的, 或属于基本建设性的挖、革 、改项目应由各级计委综合平衡和审查批准后,分别纳入国家审定的部门、地方基建投资或自筹投资总额计划之内 ,并一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没有计划部门的批准文件,没有经过综合平衡,没有按基建程序办理手续的 ,银行一律不予拨款或贷款 。一九八○年已经安排的挖、革、改措施和中短期设备贷款,属于基建性质的,必须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由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凡是盲目建设 、重复建设的,要坚决停下来。经过审查 ,确定继续建设的项目,需按照规定重新上报批准。(三) 银行发放基本建设贷款,必须在信贷平衡的基础上进行,必须根据中央和省、市、自治区一级综合财政 、 信贷计划和综合基本建设计划 , 切实做好信贷平衡,量力而行 。严禁用增加通货或挤占必须的生产流通资金的办法来发放基建贷款。各级银行发放各种基建贷款(包括向企业发放的贷款);必须经同级计委审核平衡并统一纳入基本建设计划。
为了控制各类基本建设贷款和引导其使用方向,应根据国家的需要和各行业的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贷款利率和偿还年限 ,具体办法由人民银行总行会同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和财政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
港口建设费征收标准
归。国投洋浦港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是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因此归中央管辖。国投是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的简称,是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投资控股公司和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之一 。
第一条 为了加快港口建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进出下列港口的货物,征收港口建设费:
大连、 营口 、 秦皇岛、天津、烟台 、青岛、石臼、连云港 、上海、宁波、温州、福州 、厦门、汕头、广州 、黄埔、海口、八所 、三亚、湛江、北海 、防城、南京、镇江 、张家港、南通。
第三条 港口建设费的义务缴费人(以下简称缴费人),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
第四条 对进出第二条所列港口的货物(含国内转港的外贸进出口货物) ,在水路运输全过程中只征收一次港口建设费。
第五条 港口建设费的征收标准,按照本办法所附《港口建设费费率表》执行。
第六条 下列货物免征港口建设费:
一、交通部颁发的港口费收规则中免征货物港务费的货物;
二、企业专用码头运输本企业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及其产品;
三 、《港口建设费费率表》中免征的货物。
第七条 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负责 。第二条所列港口的港务管理局或装卸联合公司,为港口建设费的代征单位;代征单位指定的水上装卸单位以及与第二条所列港口实行联运的其他港口,为港口建设费的代收单位。
第八条 征收港口建设费不另制凭证。代征单位或代收单位应在现行的运输费用单证上增列港口建设费费目 ,在向缴费人核收运杂费时,一并核收港口建设费 。
代收单位收到费款后,应在三日内向代征单位结算交付 ,不得截留、挪用。
第九条 港口建设费的收入列为交通部专户。代征单位必须在当地中国工商银行开立交通部港口建设费专户,并应在三日内将征收的费款存入专户,按月划缴交通部 。代征单位对征收的费款只能存入和划转 ,不能动支。
第十条 港口建设费的收入,作为国家建设港口资金的一项来源。资金的使用,由交通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安排 。
第十一条 交通部应检查代征单位或代收单位的收缴情况。
代征单位或代收单位不得漏征、错征港口建设费;如发现有漏征 、错征时 ,必须及时补征、订正。
第十二条 缴费人不按照本办法缴纳港口建设费的,除追缴费款外,可酌情处以应缴费款五倍以下罚款 。
第十三条 缴费人同代征单位或代收单位在缴付港口建设费的问题上发生争议时 ,必须先按照代征单位或代收单位的决定缴费, 然后向交通部申请复议, 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交通部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关于“国务院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控制基本建设规模的若干规定”这个话题的介绍,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完了 ,如果对你有所帮助请保持对本站的关注!
本文来自作者[雨凉]投稿,不代表吾尔凌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kino520.cn/zhis/202508-13415.html
评论列表(3条)
我是吾尔凌的签约作者“雨凉”
本文概览:网上有关“国务院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控制基本建设规模的若干规定”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国务院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控制基本建设规模的若干规定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
文章不错《国务院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控制基本建设规模的若干规定》内容很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