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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来说是士大夫的含义,相信最初的时候 ,大家都认为,士大夫就是古代当官的,而且当的是很大的官 ,可是在真正的历史上,士大夫的含义有两种人,第一种人是有影响力的人 ,第二种就是朝廷里面当官的人,而这句话从字面的含义来讲,就是说 ,古代的时候,士大夫就算是犯罪了,也不用受刑 。
二是,此处的“刑” ,是古代是司法机构,可理解为刑部。通常来说,刑部负责审理案件 ,若是审讯的对象为士大夫,刑部无权直接定罪,必须上报给皇帝 ,然后由皇帝决定如何处置,即使出现什么问题,也不会有人敢反对 ,毕竟是皇帝是意思,除非皇帝想找人背锅。
这句话出自《礼记·曲礼上》原句是“国君扶式,大夫下之;大夫扶式 ,士下之;礼不下庶人 。
刑不上大夫,刑人不在君侧。 ”我们都知道官员有权,因此他们和一般人不同,他们作恶是不需要亲自动手的。比如一个领导看某人不顺眼 ,他自己不用动手,底下的人会去教训 。
甚至这个领导连话都不用说,底下也会有人为了讨好他而教训他的对头。
“礼不下庶人 ,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的法律原则之一,是为官僚、贵族提供法律特权的根据,其重心在于强调平民百姓与官僚贵族之间的不平等 ,强调对于官僚贵族等统治阶层社会特权的维护。因为天子、诸侯 、大夫都是以血缘和姻亲相互联系着,他们之间都保持着社会和外交的接触,如果有什么事情需要处理 ,他们就遵循之间的君子协定 。所以说,他们是尊礼而行。
西周时期的礼刑关系
封建社会的礼不必理会或者不适用于庶人阶层,只是适用于庶人以上的阶层 ,刑罚不施于大夫及大夫以上的高官,有法律豁免权。这是歧视和不平等的政策和观念 。反映了中国古代法律没有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它是儒家的社会等级观念在法制领域中的体现。人分等级,然后适用不同的礼数。等级不同 ,权利义务不同。
西周时期的礼刑关系如下:
1、“出礼则入刑”
西周的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的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礼是积极、正面的法律规范,刑是消极的处罚手段 ,二者相辅相成,“礼之所去 、刑之所取 ”,“出于礼入于刑” 。
2、“礼不下庶人 ,刑不上大夫”
这是中国古代法律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它所强调的是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特权。“礼不下庶人 ”是指奴隶主贵族所享有的特权、所配享的礼仪 ,平民和奴隶不得享受。“刑不上大夫”,是指刑罚的锋芒 。
不是针对大夫以上的奴隶主贵族,而是指向平民 、奴隶和异族。不过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原则仅仅具有相对意义。
题目扩展:
西周(前1046~前771年),中国历史朝代 。从周武王灭商到幽王亡国,共传12王11代。西周是中国奴隶社会的鼎盛时期 ,社会生产力比之商代更加提高,农业繁盛,文化也进一步发展。宗法制和井田制是当时最基本的社会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 。
周王朝强盛时 ,势力所及,南过长江,东北至辽宁省 ,西至甘肃省,东到山东省。西周时期,“礼 ”与“刑”的关系密切 ,二者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西周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 。
首先 ,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其次,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西周时期规定出礼人刑。刑多指刑法和刑罚 。礼是从正面积极地规范人们的言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礼和刑相辅相成 ,两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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