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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制度是商品房买卖市场的一种销售形式,就目前而言,商品房预售已经成为了我国商品房销售的主要途径了 。所谓的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 ,由承购人预先支付定金或房款的行为。具体来说,习惯上把在建的、尚未完成建设的、不能交付使用的 、没取得房屋产权证房屋称为期房。开发商出售期房称为预售,购房者买房时就要与开发商签订房屋预售合同 。那么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条件以及办理流程呢?
商品房预售(期房交易)不同于商品房销售(现房交易),因其不可预知性导致商品房预售过程中会出现现房销售中所不存在的风险点,例如交易地位不公平、销售方式不规范等 ,而这些风险点最终都归于承购人一方承担。因此国家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商品房预售予以规制,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正是其中之一,也是最为重要的规制要件。
所谓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也就是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时所需要办理的相应主管部门的预售行政许可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产生的法律依据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等相关法律。
笔者现将杭州地区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相关条件及程序罗列于后 ,以供参考。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核准条件
我国对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准的条件规定如下:
(一) 、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 ,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多层建筑已完成主体结构三分之一以上;
2 、高层建筑已完成地面以下的主体工程;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登记时,除应当提交法律 、法规已有规定的文件外 ,还应当提交标准地名批准文件、拆迁户安置情况说明和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的证明文件 。
在具备了
二、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所需要的材料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具备了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后,开发商可以向当地的房产主管行政部门递交申请表和申请所需随附材料,随附材料大多为证明开发商所要申请人的商品房已经具备预售条件的资料 ,具体由各地的房地产管理局确定所需材料。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明确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所需材料为以下19项内容:
1 、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原件);
2、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复印件);
3、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复印件);
4 、申请项目计划文件(复印件);
5、项目设计批复(复印件);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7 、土地出让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
8、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9、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10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原件及复印件);
11、建筑总平面图(复印件);
12、标准地名批准使用证(复印件);
13 、银行同意抵押土地在建商品房预售的函(原件);
14、银行出具预售款监督方案(原件);
15、工程形象进度鉴证单(原件);
16、物业用房缴交确认单(原件);
17 、拆迁安置情况说明(原件);
18、拆迁安置用房核查登记表(原件);
19、房号清单。(以上资料均为一份)
第14项银行出具预收款监督方案源于《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工程建设 。 ”根据
工程形象进度单的审核是为了确定工程的施工进度是否已经具备相应预售条件,
三 、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流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具备相关条件及持有相关完整的资料之后 ,就可以向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场管理处提交许可申请,市场处工作人员接受申请后会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在初审通过之后相关资料送市场管理处处长复审。在复审通过之后 ,相关资料送分管副局长审批。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审核人员制作许可证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如果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若对决定不服 ,可以依据行政许可法提请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该行政许可会在5个工作日作出,并公示3天 。开发商在领取许可证后就可以组织开展商品房预售工作。
四、如何查询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1、打开浏览器,在百度搜索的地址栏输入“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单击“百度搜索”。
2 、在搜索弹出的结果中,选择“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 ” 。
3、进入“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后,找到“网上服务大厅”模块 ,单击“商品房预售信息查询 ”。
4、在弹出的页面中,出现搜索栏,可按“预售证号” 、“公司名称”、“项目名称 ”、“项目坐落” 、“城区”几大类进行搜索。
5、选择按“项目名称 ”进行查询 ,在搜索栏输入项目名称,如:时代茗城,单击“确定” 。
6、出现查询的信息。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是什么?
商品房预售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商品房预售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 ,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根据上述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按照规定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同时要符合交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完成一定量的工程投资等条件 。
购买预售商品房能否转让
预售商品房再转让的前提条件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有关主管部门办理了有关于续后,在预售商品房尚未实际交付前 ,预购方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转让他人,办理了转让手续的,认定转让合同有效。转让预售商品房的,首先《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在有效期之内 ,在具备这一前提条件后,按照有关商品房转让的规定,办理程序如下:
(一)转让方与受让方须签订转让合同(一式两份) ,合同中应载明转让的预售契约编号 、转让原因、转让金额、转让面积 、转让方与受让方的权利和须承担的义务等内容。其中,转让金额与原预售契约价款相一致。转让合同需经开发企业认可、签字盖章 。
(二)转让双方持预售契约、转让合同及有关证件到销售登记的交易管理部门申办预售转让登记。经审核转让合同并符合规定的,经办人填写《预售商品房转让审批表》 ,报当地房屋主管部门审查。
(三)交易管理部门对批准转让的,通知转让双方缴纳印花税 。其中两份印花税的正本由转让方与受让人各执一份,副本由开发企业 、交易管理部门各执一份。转让方所持有的预售契约正本移交给受让人 ,待房屋正式交用后,凭此件办理过户手续。经办人将转让合同副本、转让审批表等有关材料归入原登记留存的预售契约档案 。对不准转让的,应通知转让人。
商品房建到什么程度可办理预售许可证?
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之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以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商品房预售属于法律规定的特许经营范围,因此出卖人必须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出卖人未取得预售许可而与买受人订立预售合同的,合同无效 ,但是在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的,合同有效。
商品房预售注意事项
签订合同时,要将可能的情况和问题约定好:合同是购房者维护自己权益的法律保障 ,在购房房屋时,交房日期、煤气开通日期 、装修程度、公共部分和建材品牌、电梯品牌等,均可在合同中详细注明并签订相应的违约条款。
购买时一定要看房屋的平面示意图及工程规划图:平面示意图能够提供的仅仅是室内的平面格局 ,对于室内空间布局还需你“慧眼”识真 。居室内应尽量避免错综复杂的梁柱穿行,有时高2.9米的居室,由于有大的横梁穿过 ,底部净高不足2.2米,装修困难不说,空间上也有极大的压迫感。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 、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 ,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七条 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 ,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
第八条 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 。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许可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 、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经审查 ,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 ,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
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印章 。
(四)公示。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 ,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扩展资料
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我国最为重要的市场——房地产市场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我国商品房预售法律制度所规定的商品房预售,具有五个明显的特征:
1、预售的商品房必须是作为商品房项目建设的房屋,而不是政府批准的一些社会福利性房屋 ,或社会保障性 、社会救济性质的房屋,也不是一些单位内部自建的集资房或城市居民自购住宅用地所建的等非社会化、商品化房屋。因此,此类房屋具有明显的社会化、商品化和公开销售的特征 。
2 、预售的商品房是处于特定状态的房屋,即必须是已经开工建设 ,正处于正常的施工建设状态,但尚未竣工的商品房。不是尚未开工的商品房项目,也不是已经竣工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现房 ,更不是早已停工无法继续施工建设的“半拉子”工程,或时建时停无法预计或确定竣工时间的商品房工程项目。
3、预售的商品房,必须是客观存在 ,并正处于正常的施工建设状态 。即作为商品房,在竣工交付前却并非现实存在。因此,作为正处在施工建设状态、尚未竣工交付、并非现实存在的房屋提前销售 ,是预售的最显著的特征。
4 、商品房预售的预售人主体是特殊的商品房开发商,必须是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的开发企业,即具有法定性和特定性商品房开发企业 。而购房人则是社会不特定的主体 ,任何要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公民,都可以成为商品房预售的买方。
5、商品房预售,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具备必须的条件 ,尤其是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将有关预售商品房的资料及有关法律规定向购房人公示,即具备法定公开性。
百度百科——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百度百科——商品房预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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