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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要写到省
"籍贯"填写本人的祖居地(指祖父的长期居住地),是1999年全国范围内重新填写新版《干部履历表》时,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下发的"填写说明"的解释[1]? 。祖父的长期居住地 ,大多数与祖父的出生地、户籍地是一致的。如果祖父出生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也最好填写长期居住地一致的出生地或者户籍地作为籍贯。还是无法确认的,可以综合祖父往上直系亲属的籍贯、祖父的出生地与户籍地 、祖父的长期居住地的具体情况 ,向管理使用该资料的单位或部门咨询,一经确认,非因特殊情况 ,不得随意改动,以免因档案资料的矛盾冲突带来新的困扰 。
法律分析:1、籍贯一般填写“省+县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包括县、区 、县级市三种 ,比如“江苏省东海县 ”,“广东省博罗县”。
2、如籍贯所在地是市区里面的,可以填写“省+市级行政区”,如广东省广州市。
原籍地是原来的籍贯 。参照公安部公通字[1995]91号文件 ,公民的籍贯应为本人出生时祖父的居住地(户口所在地);祖父去世的,填写祖父去世时的户口所在地;祖父未落常住户口的,填写祖父应落常住户口的的地方;公民登记籍贯后 ,祖父又迁移户口的,该公民的籍贯不再随之更改。户籍地并不一定是这个人的祖籍地或籍贯地,尤其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和某些在新中国成立后才开始建设的新地方和近代才有很快发展的地方;
大量的人的籍贯地不是户籍地 ,这些人一般都是改革开放后或在中国的计划经济时代按照当时国家的分配从外地迁移或近代时才移民到新地方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 ,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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